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1、新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报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余年度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凭商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 3、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4、对设在太原高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和城市房产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十年内免缴地方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 高新技术企业和鼓励类产业优惠政策: 1、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新办的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2、高新区设立技术创新扶持资金,重点扶持优秀高新技术项目。 3、实施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部分,高新区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除上述优惠外,第六年至第八年上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的地方收入部分的50%,由高新区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扶持。 4、高新区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三十万以下的,可暂免征所得税;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对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的,可免征所得税。 5、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科技部、商务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出口产品,在产品出口后,经国家税务局核准,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收税率的,可按征税率退税。 6、对设在高新区内的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扶持政策: 1、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所得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软件开发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成本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4、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出口,在产品出口后,经国家税务局核准,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收税率的,可按征税率退税。 5、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6、外地软件人才进入高新区工作的,可解决本人及家属子女太原市户口。鼓励软件人员到高新区创办软件企业,3年内给予一定的办公用房房租补贴。出口退税贴息扶持政策 高新区入区生产性企业的出口应退未退税部分,由管委会与合作银行凭国税局出具的《出口退税应退未退证明》及时办理出口退税,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银行利息由高新区财政贴补。吸引留学人员创业政策: 1、高新区建立留学人员创业基金,通过贷款贴息或投资入股等形式,解决留学生企业创业初期的资金不足问题。 2、留学生新办的企业,租用办公、研发场地,三年内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 3、留学人员在高新区创业和工作过程中,需要评定职称时,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其在海外的经历和学识水平予以评定或积极推荐评定相应的职称。(不受指标限制) 4、高新区管委会对高新区内有突出贡献科技企业的关键技术、管理人员及留学人员奖售成本价住宅房。 5、高新区留学人员的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高新区内住户对待,优先安排。 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土地优惠政策: a、对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高新区新建生产基地的,免收土地开发费用。 b、对在国内各行业、高新技术产业排名前10位的企业来高新区新建高新技术项目生产及研发基地的,由高新区财政按其土地开发费用的80%给予扶持。 c、对在高新区新建国家级重点扶持项目(国家863、973项目、火炬计划项目、科技攻关项目、成果推广计划项目、新产品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技术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等)生产基地的,由高新区财政按其土地开发费用的50%给予扶持。 d、对在高新区新建山西省重点扶持项目(火炬计划项目、科技攻关项目、成果推广计划项目、新产品计划项目、技术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等)生产基地的,由高新区财政按其土地开发费用的30%给予扶持。 e、一次性交付所有土地款项,可享受入区征地费用的20%的优惠。